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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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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吴节,眉州人,景泰甲戌(五年,1454)进士,历知岳州府。岳有盗亡命,其妇坐系,有娠当娩身。节命于狱户外设苇箔蔽风,使蓐媪视之。己而妇以产难死。节出俸资,命狱吏买棺付其家人瘗之。

  后岳州江中盗起,势甚猖獗,藩臬以闻于朝,诏命府卫合兵讨之,兵甲犀利,士卒精悍,自谓贼不足灭。不意陷入贼伏中,悉为所戕,无脱者。贼中一人忽大呼曰:“恩主吴太守安在?”已而登舟,见节叩头,自言姓名,则前瘗妇之夫也。亲护节登陆,舟中之人皆得全。节后仕至都御史。

  呜呼!节之加恩贼妇,亦古罪人不孥之意,初无心于望报也。特以一念之仁,终险危而获济,岂可谓非天道哉。然以盗之不道,犹知感恩而不忘报如此。莫强如人心,而可以仁结,讵不信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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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沈洪济,乌程人,有姊入宫为女官。

  洪济登乡荐,小录进御,其姊见洪济之名,作诗寄之,曰:“一自承恩入帝畿,难将寸草答春晖。朝随御辇趋青琐,夕奉纶音侍禁闱。银烛烧残空有泪,玉钗敲断恨无归。年来喜子登金榜,同补山龙上衮衣。”一时多传诵之。

  郡邑城隍之神,当用木主。今为土木之偶,被以衣冠,又求一入以实之,且立后殿,设像为夫人。世俗可笑事大率类此。

  附城之邑,令长初莅任祭祀,或旱潦祈祷,皆当就郡祠行礼。今往往别立祠,亦非也。

  绍兴府城隍神,初设土偶,尝为太守白玉撤去。后有通判于某,贪鄙无识,乃复设像,更立六曹,若郡邑官府之制。其年朝觐幸不黜免,遂自谓神庇。后竟以贿败。而土偶至今承讹,莫有能去之者。

  会稽山神词,建自隋开皇十四年(594),累代加封王爵,本朝只称南镇会稽山之神。予分教绍兴日,尝陪祀至祠下。其地两山分脉,自南而北。两水夹流,至祠下而合。祠南面山,山巅香炉一峰,正对祠门。其正殿中有石筍一支,高可丈许,后人从其上加土为衣冠之像。闻故老云:石筍疑有所长,土像项下时并裂,岁加修葺,既而复然。郡守岭南彭公谊,命塑工设像多空其中,乃得不坏。

  彭公固贤守,有方略,惜其未明鬼神之情状耳,盖石筍乃山之灵气所钟,故前人于其处建祠。今妄加土偶,只以渎之,又建后殿设夫人像,不知当以何山为妇而作配乎!

  考之洪武礼制,祭社稷仪式云:神牌二,以木为之。至岳镇海渎帝王陵庙下,则云:其牲物祭器仪注,并与社稷同。此其当设主而不为像,貌亦明矣。

  我高皇帝厘正祀典,实万世所当遵守。有民社者,于此类宜亟正之,不可安于陋习而不反诸经也。

  正统间,有谭禧者,为绍兴府推官。会修庙学,禧见大成殿材皆良木,乃以他木易之作器。又铸新铜爵易古爵。后禧罢官,过大庾岭,为盗所杀,人以为圣人之灵阴加谴罚也。

  予曰:禧为人好贿,既挟厚货,慢藏诲盗,故取杀身之祸。圣人在天之灵固无不在,岂若是之屑耶!然亦足以为贪昧无礼者之戒矣。

  成化丁未(二十三年,1487),自六月不雨,至于八月,溪港皆不通舟揖。先是嘉兴诸邑船尾率画锄钁之属,不约而同,莫知所起。意者水道枯涸,藉此器以疏浚,此其兆之先见者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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